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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税款少缴了怎么办
对于跨区域经营增值税预缴税少交了,如下处理:
1、计提增值税比实际缴纳的增值少了一分钱,那么下月多计提一分钱就可以了。或者,当时不处理,等到了年底时再一次性调账处理。
2、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理论上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跨区域经营增值税预缴税少交了怎么办相关问题】
异地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依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关于这一条,其实在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只是对于如果在小微企业优惠之列的,开具了的部分是不能享受免税的。
但是仍存在异地代开预征税款与差额计税的问题,关于这一点,能不能全回机构所在地抵减,估计会存在征管上的沟通不到位问题。
异地项目预缴税款怎么处理?
异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城建税及附加税务处理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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