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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产品价格为0怎么开票
1、赠送的产品价格为0需要开具,应当视同销售一样做帐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库存商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如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则应按规定申报计算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因此,符合上述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定销售额。
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这个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赠品与主商品一并销售,只收主商品的钱,那其价值就包含于主商品价格之内,不用另外视同销售。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如果单独赠送,则需要单独视同销售。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赠送的产品价格为0怎么开票?无偿赠送的产品,如果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是需要视同销售的,按照产品本身的增值税税率乘以产品的销售额,计算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产品销售额的确认,我们在上面的文章中已经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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