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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的汇兑损益算利润吗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除了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未实现的汇兑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
汇总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法下外币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收益作为其他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税,形成的汇总损失也准予税前扣除。
汇兑损益入帐科目是什么意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二、采用统账制核算的,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期(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按照期(月)末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如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采用分账制核算的,期(月)末将所有以外币表示的"货币兑换"科目余额按期(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余额进行比较,为贷方差额的,借记"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未实现的汇兑损益算利润吗?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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