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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收入确认时点会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有关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3、销售应收服务、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什么时候能用到待转销项税额栏目?
用到待转销项税额栏目分两种情况: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的情况。
2、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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