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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水的处理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一份,将《丢失被盗发票的书面报告》并入报告表中)。
(二)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可以到税务机关报失后补办登报手续)。
(三)属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四)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例如: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等)上刊登"遗失声明"。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5〕380号)的规定,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企业未开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空白普通发票丢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二)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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