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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抵减简易计税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比较

一、建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预缴规范: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抵减时间规范:

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简易计税办法下的账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方法.自2016年5月1日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将合同总收入重新确认,确认原则为5月1日前已确认金额加上后续不含税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

1.1 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单并收到分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3%】

贷:应付账款【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

1.2 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1 收到甲方确认工程量单并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甲方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3%】

2.2收到甲方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1项目施工地预缴税金

3.1.1预缴税金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3.1.2月度终了,将"预缴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

3.2申报期缴纳增值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抵减简易计税的详细内容,大家都清楚了吗?简易计税方法是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一种,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更多有用会计咨询请关注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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