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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金额和开票金额不一致怎么办
开发票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时,按实际业务确认入账。
企业发生销售,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收款金额,应借记应收账款.收取款项时贷记应收账款。
业务有多样性,所以常常会导致到账金额与开发票的金额不符,账务处理时需弄清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入账.以下是常见情况:
1、购买方未付清账款
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即可。
2、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并且应该开具折扣折让负数发票
账务处理时,应予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应收账款。
3、发生退货
退货账务处理同折扣折让。
4、购买方扣各项费用
账务处理时应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收账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取得对方费用发票,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增应税所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票面金额限制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收入金额和开票金额不一致怎么办?收入金额和开票金额一般是相同的,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再按照不同的原因,进行处理,我们在上面的文章中介绍了几种情况,以供大家参考分析.更多会计知识,欢迎关注本网,本网将持续更新更多更专业的财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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