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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盘是否可以跨年抵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只要不超过90日,即可认证抵扣,不存在跨年度问题。
费用发票跨年牵涉到的两大问题
1、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5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2016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6年真的发现2015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6年当年的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报销入账的。
2、涉税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可其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税控盘是否可以跨年抵税?如不想要账务处理那么麻烦,在12月份收到了税控盘税费后,当月就可以进行抵扣,没有必要拖到下一年的一月。当然跨年抵扣是可以,到时候可以参考本文中的分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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