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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要交销项税么
答:不缴纳
罚款属于价外费吗
答:如果是购货方支付的违约金或因不遵守双方而产生的罚款,则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方向题中企业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由销售方向题中企业支付"罚款"(销售款中内扣),对于题中企业而言,如果不存在因质量原因而造成财产、人身损失,且该"罚款"不具有合同上的违约金性质的,可以作为购货折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题中应当将该"罚款"直接冲减购货成本.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企业取得的该项"罚款"不属于增值税等流转税应税范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折让后的商品净购价,作为成本费用依法扣除。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如贵公司收取商户的罚款是与提供的服务相关的,罚款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的相关分录
答:例:某一般纳税人销售A产品一批,价款10000元(不含税),随同价款收取价外补贴费585元,购货方以银行转账支票付款.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285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其他应付款 585
该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错在将价外费用未记销售收入,未提销项税额。
应补提销项税额=585÷(1+17%)×17%=85元;
调整有关账户:
借:其他应付款 585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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