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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贴分几种,会计分录分别如下:

1、如果没有向公司借钱: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库存现金

2、以借款方式支付差旅费时:

借出时:

借:其他应收款--**人

贷:库存现金

差旅费报销并收回多余借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人

差旅补助不需要计入工资总额

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如远离家人,公司给予一定补贴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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