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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不开票怎么入账

视同销售在纳税申报表中按开具发票和未开票分别填列,例如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应视同销售可以填列在未开票栏。

视同销售收入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该项目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账务处理及申报表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称:主表)

主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额填至主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

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填至主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应当包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不开票怎么入账?视同销售收入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视同销售在纳税申报表中按开具发票和未开票分别填列,例如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应视同销售可以填列在未开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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