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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交个税吗
是的.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是需要交个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民事主体的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1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一个民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必须具备资金、实物、人力、技术等各种生产经营的要素.当一个个体不能同时具备所有生产经营的要素时,就需要寻找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各合伙人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配置生产经营要素,实行合伙经营的方式.这就是早期合伙经营组织的产生.而在当代,为了社会融资和自身盈利的需要,集合资金对其他民商事主体进行投资,便产生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以及信托制模式三种模式.而其中最为典型的形式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而且在第三章专设一章对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予以了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只要依法登记之后,就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也明确给予了合伙企业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作为一种以对外投资为主业的有限合伙企业,依法登记之后,其法律主体资格是毋容置疑。
3但根据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虽然《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赋予了合伙企业法律主体资格,即合伙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有其独立的人格、独立意志、一定程度独立的财产,但合伙企业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有学者称之为特殊的民事主体.[1]主要体现为不能完全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合伙企业只是具有一定程度独立的财产,并没有从实质上与合伙人的财产完全分离,因此,合伙企业并不能完全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各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对外依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企业的这一特殊性是其所得税的处理有别于公司制企业而具有独特特征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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