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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清算期间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虽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应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二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哪些?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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