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做账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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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买的商业保险怎么做账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也是和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该按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税。

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税是国务院确定的,但是实际中,具体的计算,各个省一般会有更进一步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的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国家规定必须由雇佣单位负担的保险以外的各类商业保险的保费,一律计入个人取得保费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给员工买的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应将其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615号批复中也明确:“对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部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根据现行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但是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必须在税后扣除。

例如,北京市某企业职工刘某于2009年8月取得工资5000元,该企业还为刘某缴付超过规定比例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3000元,则刘某2009年8月份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计算如下:(5000+3000-2000)×20%-37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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