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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上级拨入经费会计分录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某项目资金 付施工方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某项目建设 贷:应付帐款-施工方 (或者为银行存款 )

拨入经费和财政拨款收入有什么不同?

一、资金本质形式不同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在我国传统的预算体制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下,该资金也称为经费,收到的该笔资金称为拨入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用于补助事业单位的日常业务,若是指定用于专项用途并须单独报账,则称为拨入的事业经费,即拨入专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二、资金管理方式不同 财政补助收入管理方式:为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事业单位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和要求,做到按计划控制用款,按资金用途用款. 上级补助收入管理方式: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实际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 户"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会计期末,应将上级补助收入转入失业保 险基金帐户。

上级拨入专项资金需要交税吗?

上级拨入专项资金不需要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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