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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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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单选;判断、不定项;不定项)
(一)开立
1.核准与备案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生效日规定
(1)具体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排除事项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变更
(三)撤销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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