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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知识点《初级会计实务》: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一)适用范围(三限)
主体限制: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结算起点为元。
(二)程序
1.托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2.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3.停办托收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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