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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务派遣
1.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输出单位、用人单位)的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注意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注意2】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派遣单位的义务。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注意】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对用工单位(劳务输入单位)的要求
(1)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提示】[派遣员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10%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注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权利
(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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