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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及试题回顾:票据权利

各位准备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的小伙伴,正处于紧张的备考阶段,备考阶段对于考生来说,最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知识点的遗忘,想要让看过的知识牢牢地记在脑子里,小编建议对知识点进行反复记忆。

高频考点: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分类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试题回顾:

多选题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有下列( )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B.明知前手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C.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自合法取得票据的前手处因赠与取得票据的

查看答案解析【答案】ABC【解析】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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