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初级会计辅导班,听网课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反复听。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员工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注意2】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无补偿,且程序必须合法,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1】上述7条的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危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则劳动者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无提前义务。
【注意2】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因此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理解】当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时受到侵害,法律优先保护人身权,上述情况劳动者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宁波初级会计辅导班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初级会计职称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