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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程序
知识点: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注意】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置首席仲裁员。 3.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的开庭与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注意】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 【注意】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和解 ①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②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②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③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⑥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以谁为准? ①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何时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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