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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解除

春节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由于疫情防控很多考生宅在家办公,总是产生还在放假的错觉,考生学习心态也就调整不过来。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大家要做好计划,调整好心态认真学习。现在就开始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1.意定解除

(1)协商解除:事后协商

(2)约定解除权:事前约定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意】(3)(4)的区别在于一方延迟履行债务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链接1】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链接2】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链接3】租赁合同:(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3.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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