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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法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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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公司法相关制度
(一)公司“董、监、高”的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监、高”的忠实义务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利润分配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公积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l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②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2)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如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4.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
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
提示: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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