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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管辖权

想要放弃的时候记得跟自己说“只要再坚持一下,再坚持一下,胜利就是属于你的”!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资格,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加油吧!

经济法知识点:管辖权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原则:司法效率优先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①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决不能放弃,世界上没有失败,只有放弃。每天多学一个知识点,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可能性就多一点。为了能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一定要坚持听课练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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