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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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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1.章程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解释】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不是必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

4.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提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5.兼职的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2)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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