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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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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1.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 2.受托代理业务的界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与其通常从事的捐赠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需要将两者区分开来,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在区分受托代理业务与捐赠活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受托代理资产的最终受益人,只是代受益人保管这些资产。而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资产以及资产带来的收益具有控制权。
(2)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没有权力改变受益人和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受托代理业务与资产提供者设置了用途限制的捐赠(即限定性捐赠)有时候看起来很类似。但是,在限定性捐赠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按照资产提供者要求使用这些受赠资产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在资产提供者的限定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受益人。而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代理资产的受益人是由委托人具体指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变更的权力。 (3)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委托人通常需要明确指出具体受益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才能称为“指定的”受益人。委托人有时会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也符合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比如,在希望工程中,基金会向社会公布有哪些失学儿童需要资助,捐赠人就可以从中认领一名或多名儿童,资助他们上学。 (4)受托代理业务通常应当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而且通常是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的。比如,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能为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单位举办一场慈善活动,声明在此次活动中收到的款项将由组织转交给该个人或单位,那么这些款项就应当被确认为该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受托代理负债。
3.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核算时设置“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非现金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其中,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如果委托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标明的金额与受托代理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托代理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托代理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2)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 借: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在转赠或者转出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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