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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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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以下情况的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依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从而保障交易秩序和安全。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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