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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
对于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来说,备考时间都是十分宝贵的。但是不少考生对于开始的备考之旅还摸不到头绪。新教材还没发布呢,不如在这里学些知识点,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如下:
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1)对内
①足额缴纳(未缴纳的出资+“未出资部分”的利息);
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教材表述】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理解】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发起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承担。所以表述为: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更加合理。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⑤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2)对外(对债权人)
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对“设立时”的出资问题,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公司董、监、高”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对“增资时”的出资问题,已尽职的人员不承担,“监事”不承担。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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