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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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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己交易禁止)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注意】(4)—(8)属于相对禁止,其他属于绝对禁止
成功的花由汗水浇灌,艰苦的挖掘流出甘甜的泉,辛劳的付出必有丰厚回报,紫气东来鸿运通天,孜孜不倦今朝梦圆。祝大家中级会计师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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