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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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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识别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应当将下列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一是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二是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三是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通常情况下,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反,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如果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该运输服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覆约义务,且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二)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当企业向客户连续转让某项承诺的商品时,如每天提供类似劳务的长期劳务合同等,如果这些商品属于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一系列商品时,企业应当将这一系列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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