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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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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为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年龄+精神状态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判定标准

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1)将来发生;

(2)不确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事实;

(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3.成立与生效(或失效)

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4.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五)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1.区别

2.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3.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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