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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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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为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年龄+精神状态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判定标准
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1)将来发生;
(2)不确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事实;
(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3.成立与生效(或失效)
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4.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五)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1.区别
2.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3.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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