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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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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详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2.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1.管理人
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
【注意】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
2.内部限制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管理人的行为禁止
(1)“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记忆提示】“提供担保、同业竞争、内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需经投资人同意。
(四)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申报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注意】法律规定没有谈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4.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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