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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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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征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注意】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四)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但是给点阳光就灿烂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
(1)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2)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注意】“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
(1)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
(2)未经追认——一般由“行为人”承担,但有特殊情况
①相对人明知——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②满足表见代理条件
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围
(1)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①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五)代理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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