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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董事会的决议
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例题·单选题】(卷I)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是( )。
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B.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C.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董事会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选项A、B、C属于股东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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