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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变更登记

《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一)变更登记事项及要求

1.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住所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股东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分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6.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

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二)备案事项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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