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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形态
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包括监事)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不得提出相同请求。(因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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