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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中级会计实务》:所得税
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所得税四步法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x现行税率
=[会计利润+收入(税法-会计)-费用(税法-会计)]x现行税率
第二步,计算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资产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负债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x(- 1)
正差=递延所得税负债(费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负差=递延所得税资产(收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三步,计算当期递延所得税
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x未来税率)-期初余额
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x未来税率)-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四步,计算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的计量
1、递延所得税应以未来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不折现;当税率发生变化时应调重新计算;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来确认和计量,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复核,若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计入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等原确认时的有关科目(不是资产减值损失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以后期间若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转回,即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在合并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不同企业间的递延所得税一般不能抵消列示,除非涉及的企业有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有意图以净额结算。
企业合并有关的所得税
1、同一控制下合并由于会计上合并方按账面价值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因此不存在与税法计税基础的差异。
2、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若应税合并,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均按公允价值入账,被合并方应视同按公允价值处置资产并缴纳所得税,因此会计和税法不存在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若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由于被合并方未缴税,计税基础仍然是原账面价值,而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入账,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并要计入商誉而不是所得税费用。此时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不再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
调整后商誉=合并时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3、购买方在合并前本企业已经存在的可抵扣差异及未弥补亏损等,可能因为合并后很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该确认不应成为合并的组成部分,不应影响合并中的商誉或合并损益;
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差异,在购买日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确认,但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若预计未来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且该事实在购买日已经存在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合并商誉,不够的冲减所得税费用;若由于新的事实或购买日12个月后预计未来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计入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4、合并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即内部成本)与计税基础(即内部售价)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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