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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留置

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仅限于动产,房屋建筑物绝对不能留置。

留置物必须是合法占有的,非法侵占的财产无留置权。

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实现

1.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与质权和抵押物被扣押后的情形相同。

2.债务履行期间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物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受偿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是大哥,质权在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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