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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

代理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种类:

1.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权,不好好用

(1)自己代理: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代理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没有代理权,瞎折腾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一般情况下的无权代理(拒绝追认),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为维护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视同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3.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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