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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分为两次权利,一是提示付款权,二是追索权。

2.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牵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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