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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逃汇行为

1、外汇包括:

外汇,包括:(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

2、回顾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1.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2.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3.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四)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1.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权限

(1)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5)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不包括划拨)。

2.外汇监督检查程序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3、法律责任:

(1)逃汇、非法套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结汇、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镜,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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