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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出质和抵押

【例题·单选题】合伙企业A已濒临破产,尚未进行清算,合伙人甲欠张某10万元,该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为抵销该债务,甲未经合伙企业同意与不知情的张某签订合同,约定将合伙企业的机器设备抵债,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张某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的损失可以向张某追偿

B.甲与张某的合同无效,合伙企业的损失不可以向张某追偿

C.甲与张某的合同无效,合伙企业可以向张某追回设备,张某的损失由甲承担

D.甲与张某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的损失不能向张某追偿,只能向甲追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合伙企业也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抗,即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主张其与善意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提问:

出质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回复:

出质,是设立质押,是用动产和财产权利设立的,这里的动产需要转移占有。

抵押,是用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设立,是不需要转移占有的。不动产抵押,是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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