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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公示催告
提问:
只有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公示催告,为什么“公示催告”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呢?
回复:
因为记载“现金”字样的支票、本票、汇票不得背书转让,没有公示催告的必要 。
公示催告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是指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利害关系人应该在公示催告期内申报权利。
例如:我的票据丢失了,他人捡到后背书给您,此时我公示催告,您觉得您才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您就可能会向法院出示票据的。
这时因为您是从他人处支付了对价取得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所以您是可以来申报票据权利的。这时法院会判决您或是我享有票据权利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一方可以要求捡到票据的人赔偿的。
如果票据不能背书转让,就不会产生利害关系人。所以无需公示催告。因此只有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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