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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合同的转让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转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改变,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合同转让是合法行为,《合同法》允许合同转让行为,当事人只要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让,其行为即受法律保护。(4)合同转让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通知对方,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5)合同转让如涉及批准、登记手续的,还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二、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人称之为让与人,接受权利的人称之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从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难以履行,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这类合同权利不能转让。

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信任。二是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三是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某项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项财产等。四是从权利。从权利是附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因此,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就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约束力。但这种约定只能在合同转让之前作出,如果在合同转让之后再作出,则不能影响合同转让的效力。同时,此种约定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移,可以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2)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4)原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部分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时,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但该从权利和从债务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并,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为一个法人或一个其他组织。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合并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分立,指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成多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原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解散,分立为多个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继续存续,从中派生出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另有约定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接受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也有义务依债权人的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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