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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抵押权的行使
3.抵押权的行使
(1)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注意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结晶之后,行使抵押权之前,即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转让行为。
【注意2】动产浮动抵押,不管是否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考生必须清楚判定抵押动产的“转让时点”。
提问:
老师,结晶前和结晶后怎么分辨?
回复:
“结晶”就是抵押财产的确定。
结晶前,就是指抵押财产确定前,即抵押期间。
结晶后,就是指抵押财产确定后,此时抵押权人应当行使抵押权了。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抵押财产能被确定呢?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第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这种情况下,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要求,抵押财产均应确定,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
第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抵押人停止营业,进入清算程序,由于其财产不再发生变动,抵押财产随之确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前面讲过,抵押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可以与抵押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约定抵押人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又如约定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库存的产品数量低于库存总量的一定比例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了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一旦发生了该情形,抵押财产即被确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
第四,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抵押人有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为保全抵押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以起到担保其债权优先受偿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确定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要求有异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定抵押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除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要求确定抵押财产外,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抵押人的行为。因抵押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如果原本就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确定后,仍属于抵押财产。
《物权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为抵押财产确定的法定情形,发生其中任一情形的,自该情形发生时浮动抵押即转化为固定抵押,抵押财产确定,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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