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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总结】给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2个月以上)-折价变卖优先受偿
3.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多选题
()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7月偿付。至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与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陈某可以出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C.陈某可以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抵销与留置权。不动产不能留置,A选项表述错误;陈某作为承租人,对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B选项表述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中,题目中是2个合同,D选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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