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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代位权

代位权

1.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注意】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注意】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效力

(1)当事人: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费用: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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