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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股份发行
股份发行
(一)股票的种类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票的发行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三)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不一定是1元),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四)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2)无记名股票: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回购VS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权回购】前者适用: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后者适用: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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