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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总结】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

(2)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

2.保险利益原则

【示例1】人身保险中:老王投保,被保险人是老王之妻,老王之妻出现疾病或死亡保险受益人是儿子小王。

【示例2】财产保险中:老王对小王的车投保,被保险人是小王,保险标的车如果被偷,被保险人小王可以索赔。

(1)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一般构成要件:

①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利益;

②必须具有经济性,即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

③必须具有确定性,即客观存在,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3)人身保险中具体要求

(4)财产保险中具体要求

3.损失补偿原则:参加保险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保障其经济利益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近因原则:

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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