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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考情分析】

考频:★★★

多选、、单选

国有独资公司

(一)章程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中行使股东会职权: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

1.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知识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任。

(四)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知识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董事会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同董事会

(知识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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